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條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