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183條
證券公司擅自承銷或者變相承銷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責令停止承銷或者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壹百萬元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壹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吊銷相關業務許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