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法律規定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出庭,甚至壹個證人也可以出庭作證。實踐中,壹方當事人總是試圖提供兩個以上與該方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來證實案件事實。因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壹方當事人給出的證據必須足以證明其主張。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只有壹個證人出庭作證,很難信任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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