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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口述的證據有效嗎?

法律主觀性:

有效,但證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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