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監獄法的交流與會議
第四十七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通信應當接受監獄的檢查。在監獄中發現的妨礙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拘留。罪犯寫給上級機關和監獄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親屬和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罪犯收受財物,應當經監獄批準和檢查。
雖然沒有明確對上述會議進行監控,但監獄民警應根據實際操作情況和通信、收受財物的規定進行監控,防止出現妨礙改造的言論。
實踐中,有些犯人家屬在會見時,因為家庭矛盾而告訴犯人,導致犯人自殺、逃跑的案例時有發生。傾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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