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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詢問通知書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1。公安機關為了查明刑事案件事實,通知證人到有關公安部門接受訊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證人應當按照詢問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到派出所接受詢問,協助公安機關盡快破案。

2.證人因故不願意到派出所的,可以在答辯狀中寫明理由,要求公安機關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的。

3.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裏或者他的單位詢問。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來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被詢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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