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證人因故不願意到派出所的,可以在答辯狀中寫明理由,要求公安機關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所或者場所。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同意的。
3.如果證人不去,公安機關會找到證人家裏或者他的單位詢問。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公安機關來詢問的時候,證人還是要被詢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