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規定:“學生在休學期滿或者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確認治愈或者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經學校同意,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可以復學。
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治愈或者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學校審核並報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即可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