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但根據規定,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從事法律工作,兼任公職律師。公職律師實際上是公務員,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務。但是公職律師不能面向社會,不能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