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接受賠償的責任由公司處罰。出納的工作要求是:1。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時,嚴格審核相關原始憑證;2.不能開具空頭支票,不能出租或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3、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的具體職責是:1,負責現金簿、銀行日記賬、出納日記賬;2.負責公司內部的日常報銷;3.月初復印報稅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負責公司內部辦公用品的采購、申請、統計和發放;5.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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