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當事人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要求履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恢復:
(壹)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尚未達到的,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四)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