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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和解協議後,原告後悔了。

法律分析:壹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另壹方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原生效法律文書執行。

和解協議已經履行的,當事人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反悔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要求履行和解協議的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恢復:

(壹)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尚未達到的,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四)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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