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決不公平的途徑是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