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會計工作基本規範》還規定,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