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 * *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招標文件的編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