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學金以及出租或者轉讓閑置國有資產等措施,支持民辦學校辦學;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可以采取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贈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