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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債務的嚴重後果

損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壹些地方政府不能按時償還債務,有些甚至不能支付利息。他們陷入“拆東墻補西墻,墻上有洞,舉新債,還舊債,債務不清”的尷尬境地,債務規模越來越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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