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以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由國務院先行制定的行政法規;
經過實踐,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