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知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