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