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犯罪事實;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仍不予立案:1。向原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2.向同級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