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采購範圍不同:集中采購有目錄規定,目錄內的項目必須是集中采購,分散采購是目錄外的項目,由政府審批;2.實施主體不同:集中采購的主體只能是集中采購機構,而分散采購的主體是不固定的;3.它們的目的不同:集中采購的目的是充分發揮政府的優勢和政策職能,分散采購的目的是調動單位的積極性,提高采購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采用以下方式:
公開招標;
(二)招標;
(3)競爭性談判;
(4)單壹來源采購;
(5)詢問;
(六)國務院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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