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采購時,采購人壹般自行選擇代理機構,壹般有三種形式:直接指定、政府采購、選擇和數據庫建設。首先向招標代理機構說明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要求。然後,請招標機構分別設計項目實施方案。最後召開全體投標人參加的會議,聽取招標代理機構的基本介紹,對其提交的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和比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招標代理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的,具體金額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屬於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經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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