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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許經營管理規定

法律主觀性:

政府特許經營權包括:

1.經政府機構授權,允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享有壹定區域特許經營業務的經營權;

2.壹個企業將自己的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使用權授予另壹個企業。限定期限或永久,並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人統壹的經營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法律客觀性: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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