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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精神可以和法律規定相抵觸嗎?

首先明確,既然村裏欠了個人債務,那就應該屬於民事合同。所以,借錢的村政府和借錢的個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其次,妳所投訴的情況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所以借貸民事合同仍然有效並存在,借款人必須向出借人償還債務。

我還補充壹點,政府事務中的“減赤減債”只是壹個倡導性的精神文件,並不是強制性的規定,根本不是靠行政法規,更不用說法律。所以,理論上,精神文獻根本不能和法律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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