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撤銷。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更有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高於其他規範性文件。行政行為法律要件的缺陷。合法的行政行為有三個要素:法律主體、法律內容和法律程序。任何缺少上述壹個或多個要素的行政行為都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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