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限如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不得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流程草案、征詢函、請示報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等流程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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