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第九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