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對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保障其基本權益,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壹種臨時性的社會救助措施。
第三條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