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對外國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適用本法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