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 * *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和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給予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檢查結果處理辦法》第六條領導幹部因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同時受到組織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處理。(壹)受到誡勉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