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代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是指黨代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常務委員會由若幹名常務委員或委員組成,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法律客觀性: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三十八條
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職務。對違反社會公德或有與會員身份不符行為的,及時進行約談或詢問,經提醒仍不改正的,責令其辭去會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組織處理、處分或者判刑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身份弄虛作假的,不得提名或者繼續提名為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