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盜竊、欺詐、威脅等手段取得承兌匯票的持票人;
(二)持票人明知有欺詐、盜竊或者脅迫行為,惡意取得匯票的;
(三)不履行約定義務且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
(四)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導致票據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
(五)不連續背書的持票人。
(6)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明知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以欺詐、盜竊、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是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
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