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沒有專門規定知情權,但是分散在各地,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的規定,向其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也就是說,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有知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的規定,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未履行公布集體財產義務的情況下,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查閱、復制的權利。如果侵犯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查閱、復制權,即集體經濟組織拒絕集體成員查閱、復制,集體成員當然可以尋求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