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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沒簽新合同,現在租客想收回房子,應該用什麽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

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換句話說,妳現在要做的就是提前通知他,給他壹個合理的時間搬出去。如果他不走,妳可以去法院告他。

希望能幫到妳。有什麽不明白的,就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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