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形成原因不同。借是借出來的,債是買賣出來的。第二,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第三,訴訟時效不同。第四,舉證難度不同。向法院起訴後,借款人可以陳述借款事實。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對方否認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進壹步證明了借據形成事實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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