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