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執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主體、內容、程序要求、主動性四個方面。
1,科目: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執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2.內容:司法,對象是案件,內容是糾紛解決;執法,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綜合管理,其內容比司法更廣。
3.程序要求:司法機關有嚴格的程序要求。違反程序的,司法行為無效,違法;執法和執法活動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要求嚴格。
4、主動:司法,被動,“不告訴”;執法;主動性和單邊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