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出資人的財產在投入公司之前屬於出資人個人所有,可以隨時處分。法人財產所有權是指企業法人享有的,獨立於企業法人的其他社會組織、發起人和成員的獨立財產。因此,投資者的個人財產壹旦投入公司,投資者就失去了對該財產的控制權,企業法人的財產權由企業法人獨立享有,具有排他性。在法人存續期間,企業法人是其財產權的唯壹主體,法人行使財產權不受他人非法幹涉。雖然企業的成立依賴於股東的股本,但企業壹旦成立並具有法人人格,就必須按照自己的意見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股東、政府和相關監管機構不能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剝奪法人財產權。投資者只享有股權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