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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標準過期的肥料如何處罰?

對執行標準過期的化肥處罰如下:

1,責令停止銷售,並限期收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2.沒收非法所得。

3、處以貨物價值10%至20%的罰款。

4、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化肥執行標準由農業部制定,主要用於規範化肥的質量和生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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