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銷售,並限期收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2.沒收非法所得。
3、處以貨物價值10%至20%的罰款。
4、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化肥執行標準由農業部制定,主要用於規範化肥的質量和生產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