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組織落實各項維穩責任制;
(二)交辦和督辦重大不穩定事項;
(三)指導和規範處置群體性事件,建立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維穩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四)督促檢查各項責任制的落實和維護穩定的相關工作;
(五)對維穩責任追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行使權力的基礎
(1)湖南省維穩工作責任制及相關工作規範
(二)《湖南省維護穩定責任追究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