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執行期滿後法院可以再次查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查封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印章可以續展壹次。續展時,應當重新制作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續展期限不超過壹年。因特殊情況確需續封的,法院在查封財產時,應當征得高級人民法院的同意,每次續封期限(壹次以上)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繼續查封手續的,查封的效力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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