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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書記員能否獨立辦案?

法律分析:執行局書記員不能獨立辦案。在案件審理中有壹些重要的角色,如審判長、書記員等。然後書記員負責記錄,屬於審判的輔助人員,沒有審理案件的權力,不能單獨審理案件。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書記員聘任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書記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壹)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三)作為庭審過程中的記錄;(四)整理、裝訂、歸檔材料;(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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