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原則上應當在本地區運營,但根據乘客需要,出租汽車也可以在本地區與其他地區之間行駛。同時,收費標準和車費發票仍應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出租汽車在外地從事經營活動,起止區域,必須經所在區域的城市客運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