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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後發現執行錯誤。

法律分析:壹是執行所依據的裁定、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法院撤銷的,由法院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二是法院已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後,該文書被有關機關撤銷的,經當事人申請,也可以適用執行輪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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