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國的立法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強制性規定。”首次規定直接適用國家對涉外民事關系作出的強制性規定。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適用於涉外民事關系,沒有沖突規範的指導,涉及中國人民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協議排除的,應當認定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條規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涉及食品或者公共衛生安全的;(三)涉及環境安全的;(四)涉及外匯管理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壟斷和反傾銷的;(六)其他應當認定為強制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