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責任時,直接責任人是第壹責任人的“擋箭牌”,先處理直接責任人,再處理第壹責任人。往往兩者之間還有分管領導的責任(壹般是分管副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