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八條申請從事旅遊出租汽車經營,應當按照經營區域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機動車管理要求的車輛並符合下列條件或者提供保證下列條件的車輛承諾書:1。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旅遊出租汽車技術條件;2.有權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經營巡遊出租汽車車輛。(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