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四條。18周歲以下學生參加實習、見習應取得學生監護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
學生自己選擇實習單位。學生應在實習前向所在職業學校提交實習協議,18以下學生需提交監護人簽署的知情同意書。第十五條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實習生的基本權利,不得有下列情形:
(1)安排和接受新生實習;
(二)安排16周歲以下學生跟隨實習、見習;
(三)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中禁止從事的工作;
(四)安排實習的女學生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禁止從事的工作;
(五)安排學生在酒吧、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營業性娛樂場所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