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代表是指由企業全體職工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選舉產生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或者簽訂集體合同;
2.工會成員的代表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名單要反復醞釀,充分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方式,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方式進行預選,生成候選人名單,再進行正式選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國有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