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五條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應包括公司員工的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