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行法人崗位職責或承擔法人委托的技術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二)離職後“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相關的技術開發工作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所取得的技術成果;
(3)技術成果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
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說明1(1)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2)利用法人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後”驗證、試驗技術成果的,不屬於職務技術成果。
說明兩人完成的技術成果屬於“原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主要由“現單位”使用,權益按照兩單位的約定確定。
解釋三(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法人”,法人可以就該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2)法人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在同等條件下,“完成人”享有優先受讓權。